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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2-12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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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管人员”)管理,提升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水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处牵头修订了《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

    水利部2022年修订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考试、证书申领、延续和变更等内容均发生了变化。我厅2021年推行使用电子证照系统,水利部2023年全面推广应用安管人员电子证照、跨省通办业务。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正式列入我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同时,广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持续优化完善,“安管人员考核管理”模块功能不断完善,实现了考试网上报名、考试集中机考、交卷即时评分以及与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厅行政审批系统对接等功能,为安管人员管理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鉴于上述背景,我厅修订形成了《实施细则》。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2〕32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电子证照的通知》(办安监函〔2022〕10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主要目标是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等。二是明确年度考试计划、考试内容、考试成绩有效期时间。三是明确“安管人员”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前置要件、办理程序、培训要求以及相应罚则。四是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确保考核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安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框架

    《实施细则》共5章35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证书管理、安管人员的相关定义和类型。

    第二章是考试。明确考试组织要求、考试内容、考试成绩管理等。

  第三章是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明确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前置要件、办理程序、培训要求以及相应罚则等。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明确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应罚则。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证书格式、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二)主要条文解释

  1. 总则部分

  第一条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在广西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了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规定了考核所需经费的渠道;第六条规定了安管人员证书的格式分别为A、B、C三个类型;第七条规定了安管人员在提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等事宜的需求时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操作办理;第八条规定了每次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2.考试部分

  第九条规定了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试的部门以及每年第一季度所需发布的年度考试计划;第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考试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定了考试合格成绩的分数线及合格成绩的有效期。

  3.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部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证书申领时所需满足并且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证书延续时所需满足并且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证书申请企业名称、工作单位变更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证书注销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注销证书;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学习方式及所需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安管人员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等事项时的办结时间;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规定了安管人员在申办证书变更等事项提交虚假材料及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应对其进行的相关罚则。

  4.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其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加强市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第三十条明确安管人员在行政处罚时候的行政活动限制范围;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

  四、出台《实施细则》的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一是明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安管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考核。二是进一步明确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前置要件、办理程序、培训要求以及相应罚则等,利于具体运用。三是增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明确企业是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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