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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04 17: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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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为做好长江经济带以外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将《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的适用范围调整至全国范围执行,要求各地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2021年9月,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水水电(2021)16号),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为有效解决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要求各地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流量监管办法。2022年6月,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小水电站,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实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

    (二)制定必要性

    我区小水电资源丰富,经过长期建设,截至2023年末,全区14个地级市、111个县(区、市)已建在建小水电站2217座,装机约462.58万千瓦。小水电在保障当地用电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部分小水电站也产生了电站拦河设施阻隔河道,拦河设施下游河段减脱水等问题,对河道健康、河流生态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推动小水电逐站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与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试行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即将期满。而当前,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是小水电行业管理当前的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加快构建生态流量长效监管机制,持续推动小水电站绿色发展,结合近两年我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和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份好的做法,对《试行办法》实体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具有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 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监管考核,问题处置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生态流量定义、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重点监管情形。

    适用范围:广西行政区域内投产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实施主体。

    监管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管原则:实行属地监管。

    监管范围: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功能以灌溉、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的水库枢纽型水电站,其生态流量按水库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可不列入监管名录。

    监管重点: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主要明确了生态流量核定依据、生态流量核定方法、监测断面确定、生态流量调整、监测方式、泄放设施、监管平台、监测设备、监测信息传输及管理。

    核定方法: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原则上不小于坝址位置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确保该河流生态环境功能不下降。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断面确定:生态流量核定以取水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控制断面核定;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口至电站尾水或第一条支流汇入口(两种情况取在前者)之间,以不增加生态流量核定值为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在下游水流平稳的河段,并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

    监测方式:通过实时监测河流或渠道断面的流速和水位计算出瞬时流量。

    泄放设施: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监管平台:广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全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监测设备: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监测信息传输及管理:按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定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监管平台。监测数据和图像保存2年以上,监控视频保存3个月以上。

    (三)关于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主要明确了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和生态流量调度管理。要求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

    (四)关于监管考核。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监管工作考核、生态流量考核、特殊情况管理和监管平台管理。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监管工作考核:县级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进行考核,市级对县级监管工作考核,自治区级对市级监管工作考核。

    生态流量考核:按月进行,泄放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0%且综合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0%的考核为合格达标。

    特殊情况管理:特殊情况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不纳入考核时段。

    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县级监管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

    (五)关于问题处置。主要明确了检查核实、惩戒措施、问题举报、监管追责和考核结果运用。

    检查核实: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惩戒措施: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问题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监管追责:对监管中发现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追责。

    考核结果运用:纳入美丽广西建设专项考核范围,并作为小水电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的重要依据。

    (六)关于附则。主要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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