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261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4号) | |
发文字号:桂水规范〔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1月30日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履约,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参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不含维修养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运用和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实行考核赋分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及合同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的管理制度和评价评分标准;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活动;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开展监督检查;核定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章 履约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情况;
(二)履行合同义务情况;
(三)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情况;
(四)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整改意见情况。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动态开展市场主体履约评价。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实行量化赋分,原始分为100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评价赋分。
同一市场主体涉及数个项目履约评价结果的,计取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履约评价得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每半年通报1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的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市本级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并汇总本辖区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于7月5日、1月5日前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自治区本级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汇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和公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单位)应在7月5日、1月5日前,将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参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情况反馈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
第三章评价结果核定及公开
第九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实行分级评分、加权平均的核定方式,自治区、市、县的评分权重分别为30%、30%和40%。
第十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次。其中,A等级:量化评分≥85分;B等级:70分≤量化评分<85分;C等级:60分≤量化评分<70分;D等级:量化评分<60分。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履约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届满后,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市场主体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经复核履约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更正后重新公示。
第四章 结果应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和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履约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履约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履约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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