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498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3号) | |
发文字号:桂水规范〔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9日 |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首要责任,提升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2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8月29日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首要责任,提升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区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从下达投资计划的年度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30日后下达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参加下一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等次
第六条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覆盖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评价项目法人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价实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合理缺项按比例换算计分。
考核评价对象负责多个项目建设的,应当对其负责的每个项目单独赋分,加权平均分为该考核评价对象的最终得分。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评分细则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良。量化考核评分≥90分,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度汛安全事故;所有项目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违规事件。
(二)合格。75分≤量化考核评分<90分,或考核期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度汛安全事故;无廉政建设违规事件。
(三)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75分,或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度汛安全事故;或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出现廉政建设违规事件。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日常监管情况和项目法人自我评价进行考核评价,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 考核评价分为项目法人自我评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考核评价。
(一)项目法人自我评价。每年1月5日前,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和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评分细则,对所负责的每个项目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考核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考核评价委员会,根据考核年度内日常检查、稽察、审计、监督、调研指导等有关情况,对照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赋分,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每年1月25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上年度的考核评价工作,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5日内向考核评价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考核评价单位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核查,考核评价结果经核查有误的,更正后重新公示。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水利厅。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区水利系统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在全区水利系统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加水利建设评优评先,在后续年度的投资计划安排等方面按规定优先考虑,并建议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项目法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议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单位)对项目法人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暂缓后续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建议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单位)对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