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人、发包人违法事项的处罚 |
1.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不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法事项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3.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5.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6.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3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违法事项的处罚 |
1.对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法事项的处罚 |
1.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6.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7.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8.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9.对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0.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3.对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企业违法事项的处罚 |
1.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3.对施工企业未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6 |
行政处罚 |
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行政处罚 |
2.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3.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4.对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或招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5.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6.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8.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9.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1.对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2.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3.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有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5.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6.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7.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有关他情况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1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0.对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1.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2.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3.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5.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行政处罚 |
2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处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事项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7.对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9.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0.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1.对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3.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5.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监督处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资源处 |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