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西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CYT1J1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靖雨
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59号大都华园商业楼701室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与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签订了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劳务分包合同,随后你公司派驻现场代表江剑将承接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向定爱,并于2024年12月7日与向定爱签订了《项目工程劳务合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1:海河公司与广西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于2024年8月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证明:海河公司与金海公司存在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2:江剑与金海公司签订的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证明:江剑与金海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证据3:江剑与不具有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向定爱(劳务队负责人)于2024年12月7日签订的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联合体项目工程劳务合同。
证明:江剑将金海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向定爱。
证据4:金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靖雨、金海公司的现场劳务管理人员江剑、金海公司的施工员饶志东、韦祖朝,劳务队负责人向定爱、劳务班组班长谭明孝、劳务班组人员向建茂等人的7份调查笔录;劳务队负责人向定爱提供的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材料清单。
证明: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实际均由劳务队负责人向定爱主导实施。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水罚告〔2025〕2号),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9项对“一般情形”的处罚量化标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自案涉项目开工以来截止2025年6月3日,累计完成投资22928831元5‰罚款即114644.16元罚款。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等”、第十四条“除行政处罚信息等之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长期。除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公示期3年。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公示。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从其规定。”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向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推送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期限为6个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广西财政综合楼(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领取一般缴款书并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7月24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