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7396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小军
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二号楼12、13层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中标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2024年8月2日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并于2024年8月开工。自开工以来至2025年5月,应当由你公司负责开展建设的湾杨隧洞进口段主体工程,实际由劳务班组或个人主导实施,主要施工设备由劳务班组或个人提供,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行为。证明以上行为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的《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施工承包合同》。
证明:当事人中标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
证据2:海河公司与广西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于2024年8月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证明:当事人与金海公司存在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3:江剑与金海公司签订的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证明:江剑与金海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证据4:江剑与自然人向定爱于2024年12月7日签订的项目工程劳务合同。
证明:江剑将金海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自然人向定爱。
证据5:金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靖雨、金海公司的现场劳务管理人员江剑、金海公司的施工员饶志东、韦祖朝,自然人向定爱、劳务班组班长谭明孝、劳务班组人员向建茂等人的7份调查笔录;劳务队负责人向定爱提供的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材料清单。
证明:金海公司没有劳务队伍,由自然人向定爱带劳务班组入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实际均由金海公司的江剑及自然人向定爱主导实施,主要建筑材料采购(甲供除外)、主要施工设备(甲供除外)由劳务班组或个人提供。
证据6: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新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监理处提供的《海河公司进场设备统计表》。
证明:案涉工程施工部位(湾杨进口)进场的机械设备包括:挖机1台、自卸汽车3台、装料机一台、布料机2台。
证据7: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新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监理处提供的《海河公司工程款申报及拨付情况表(2025.6.3)》。
证明:自案涉项目开工以来截止2025年6月3日,累计完成投资22928831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水罚告〔2025〕1号),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陈述申辩内容为:
一、在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施工过程中存在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当的行为,但不构成转包的事实。
二、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特别严重”情形,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处罚。
本机关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部分采纳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一、你公司与金海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金海公司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价为2000万元。合同“10、劳务报酬”中约定案涉工程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约定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等三种方式计算劳务报酬,但未提供劳务的计时单价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
二、你公司与广西金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清单与派驻现场监理提供的《海河公司进场设备统计表》不一致。
三、你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证据材料中部分设备没有进场监理验收手续,部分具有进场监理验收手续的租赁设备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与租赁清单中约定金额相符的支付凭证。
四、你公司与广西冠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泓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沛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溢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但仅有部分交易记录,且没有进场监理验收手续。
五、金海公司与自然人向定爱签订的项目工程劳务合同是事实。经查,金海公司没有劳务队伍,由自然人向定爱带劳务班组入场,双方签署的项目工程劳务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3.2”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乙方按综合单价包干。该单价内容已包含完成施工清单所对应图纸内容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除外)、机械费(甲供机械除外)、管理费、利润、工人保险、税金、规费、风险、材料场内外运输及水平搬运、二次搬运、措施费(洞内):即所有甲方负责范围外一切施工所需的人、材、机,由乙方负责”,且双方约定的工程内容与《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B3标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湾杨隧洞主洞的工程内容完全一致。且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实际均由金海公司的江剑和自然人向定爱依据双方签署的项目工程劳务合同主导实施,主要建筑材料采购(甲供除外)、主要施工设备(甲供除外)由劳务班组或个人提供。即全部工程由自然人向定爱负责实施。综上,不采纳你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转包的陈述申辩意见。
六、案涉工程项目开工以来,由于你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有效负起主体责任,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包工单位而导致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等方面严重不满足合同要求,分别于2024年12月(停工时间3天)、2025年4月(停工时间22天)发生2起因劳务队工程价款问题导致的停工事件,严重影响了案涉工程正常实施,虽未达到“特别严重”的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已构成“较重”情形,不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9项对“较重情形”的处罚量化标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自案涉项目开工以来截止2025年6月3日,累计完成投资22928831元8‰罚款即183430.65元罚款。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等。”、第十四条“除行政处罚信息等之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长期。除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公示期3年。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公示。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从其规定。”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向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推送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期限为6个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广西财政综合楼(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领取一般缴款书并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7月24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