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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水罚〔2023〕1号)

2023-09-08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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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与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随后广西远峰公司将承接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胡金平,并于2022年4月25日与胡金平签订了《隧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胡金平承接隧洞施工劳务后,又将劳务再次转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余学阳,并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隧洞施工劳务委托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5份施工劳务合同。

二、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胡金平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421民初405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水罚告〔2023〕2号),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司。你司于2023年8月30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本机关对你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决定不采纳你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421民初405号)认定的事实“2022年3月7日,远峰公司(发包人)胡金平(承包方)签订《隧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胡金平承包广西左江治旱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支渠及续建配套工程标段隧洞土建劳务分包工程......合同还就隧洞施工价格、洞口管棚和边坡支护价格、会车道价格、工期延误赔偿等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事项作了约定。2022年4月25日,远峰公司(发包人)胡金平(承包方)再次签订隧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胡金平承包上述案涉工程中的下屯支渠穿高铁隧道,土建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工作内容......合同同样亦就隧洞施工价格、洞口管棚和边坡支护价格、会车道价格、工期延误赔偿等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胡金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以及你司与胡金平签订《隧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均证实你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自然人胡金平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胡金平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即10331.61元罚款。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广西财政综合楼(桃源路82号)领取一般缴款书并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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