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5012769276664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可宾
2024年2月1日,自治区水利厅对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依照批准的许可水规定条件取水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和拖欠水资源费的情形。经报请领导批准,我厅于2024年2月29日决定立案查处。
立案后,我厅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通过收集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公司职工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我厅于2023年5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桂水资费通〔2023〕80号),要求缴纳2022年度1-12月水资源费99.282万元(含超计划取水部分),其于2023年6月5日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申请,我厅同意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但最长缓缴不能超过90日。2023年9月13日为缓缴期限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水资源费,9月18日,我厅就未及时缴纳水资源费问题对相关负责人约谈,公司代表承诺后续陆续缴纳32万元。截至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共缴纳24.926万元,剩余74.356万元未缴纳。2024年2月6日,我厅对当事人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2022年度水资源费74.356万元。当事人2022年度实际取水923.9169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68.91万立方米,占取水许可量的8.06%;2023年度实际取水906.8297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51.8297万立方米,占取水许可量的6.0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及当事人水资源费缴费凭证,证明当事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和拖欠水资源费。
证据二:当事人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2022、2023年度用水总量,证明该公司2022、2023年度未依照批准的许可取水规定条件取水。
证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言皓纸业公司副总经理林京开的调查笔录。
证据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龙佳佳的调查笔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厅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水罚告字〔2024〕1号、桂水罚告字〔2024〕2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了听证要求。2024年3月28日我厅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我厅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充分考虑当事人减免处罚金额的诉求,并于集体讨论会上同意按照自由裁量权最低档进行处罚。
我厅认为:当事人超许可取水及拒不缴纳、拖延缴纳和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4项(2)点“擅自扩大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以上50%以下的”,2022、2023年度共计处罚金额4万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和拖欠水资源费74.356万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9项“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处2倍的罚款”,处罚金额174.1417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永凯公司2022年、2023年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以上50%以下,共处4万元罚款。
二、永凯公司拖欠2022年度水资源费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自2023年9月13日起算至2024年3月1日止),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水资源费(74.356万元)2倍的罚款,共计174.1417万元。
综上,两项处罚并罚共计178.1417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到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在一般缴款书“备注”栏填写“缴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5月23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