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邮件系统|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水罚〔2024〕2号)

2024-03-21 09: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陈运龙:

经查,你于2023年9月25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安管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单位变更申请(申请变更至广西百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玉林市兴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你向所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社保缴费证明属于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水利厅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邮寄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水罚告〔2024〕1号),通知期内,你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自你2023年9月25日提交安管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单位变更申请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3月21日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