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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水罚〔2019〕1号)

2020-01-21 16:29     来源: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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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柳州市兴园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5020255226841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庞庆强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经查明,当事人柳州市兴园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原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类甲级)有效期于2019年7月28日届满后,未进行资质延续也未取得该两个类别乙级资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检测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时上传系统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到任一银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缴纳罚款时,在一般缴款书“备注”栏填写“缴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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