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省X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该公司将某引水库区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并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分包合同。
执法决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即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分包合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工程形象变化明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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