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某某(身份证号:450205xxxxxxxx0418)
全某某(身份证号:450222xxxxxxxx0056)
杨某某(身份证号:450203xxxxxxxx1031)
谭某某(身份证号:450205xxxxxxxx0063)
韦某某(身份证号:450221xxxxxxxx0021)
韦某某(身份证号:450103xxxxxxxx2034)
韦某某(身份证号:450221xxxxxxxx4418)
违法事实:当事人田某某、全某某、杨某某、谭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作为广西主要支流柳江(某县程村乡河段)治理工程施工Ⅰ标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参加评标,经验丰富,知晓评标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知晓评标委员会不得主动接受任何人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在该项目复核时,未按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复核,擅自扩大复核范围,接受并采信原本禁止采信的补充资料——某单位为投标人出具的补充材料(《业绩确认书》),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评定2020年8月20日经集体表决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取消田某某、全某某担任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暂停杨某某、谭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担任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2年。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