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收取对象 | 收费依据 | 管理方式 | 收费属性 | 备注 | ||
1 | 水资源费 | 一、取用地表水 | 0 | 取水单位和个人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我区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6〕103号) |
直缴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地下水的征收标准计收水资源费,回收利用于农业灌溉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10%计收;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60%计收;没有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征收标准计收。有回用水量的,应当安装计量设施。 (2)对水源热泵取用地表水,采用闭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即补充水量)计收水资源费;采用开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收水资源费。对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在非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0%计收水资源费;在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3)超采区地下水按0.4元/立方米。 | ||
(一)一般取用地表水 | 0.1 | 元/立方米 | ||||||||
(二)特殊取用地表水 | ||||||||||
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 0.085 | 元/立方米 | ||||||||
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 0.001 | 元/kw·h | ||||||||
3.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5 | 元/kw·h | ||||||||
二、取用地下水 | 0.2 | 元/立方米 | ||||||||
2 | 政府性基金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 (1)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 |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2〕11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政府性基金 | 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2)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3‰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3‰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 | ||||||||||
(3)地方收取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1.5%提取。 | ||||||||||
(4)从中央对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规定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 ||||||||||
(5)南宁、梧州、柳州、桂林、贵港、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重点防洪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地方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7.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 ||||||||||
(6)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5元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 | ||||||||||
3 | 政府性基金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自治区辖区内扣除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1.125厘/千瓦时 | (1)自治区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自治区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自治区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自治区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2)本自治区辖区内全部销售电量包括广西电网公司及地方供电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广西电网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网间互供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0〕13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0号) |
财政委托代收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降低50%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