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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5-06-30 11: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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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水利厅

税务部门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桂财税〔2016〕37号,桂价费〔2017〕37号,桂财税〔2020〕44号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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