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自1954年8月17日经广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来,组织沿革演变过程大体分为七个阶段:广西省水利厅阶段(1954年8月~195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58年6月~196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革命领导小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服务站领导小组阶段(1968年12月~1971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局阶段(1971年4月~198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局阶段(1980年7月~1984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84年2月~199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阶段(1998年4月至现在)。
(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区水文工作。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负责国家、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广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设区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海)堤防的除险加固。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九)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设区的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全区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担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区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自治区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自治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书记:周光华
厅 长:邓长球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1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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