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落实安全运行主体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实施、措施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检查内容、方式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问题清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运行管理和工程实体两个方面。
运行管理方面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责任人(以下简称防汛“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二)水库雨水情测报、调度运用方案(调度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防汛“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
(三)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情况;
(四)综合管理情况。
工程实体方面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建筑物情况;
(二)设备设施情况。
问题清单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对领导批示、信访举报、媒体曝光、交办转办等特殊情况和问题线索,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调查、检查等。
第七条 检查组一般由两名以上具有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察看小型水库工程现场;
(二)查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调度运用、维修养护、巡查巡检、安全鉴定、经费使用、问题上报及处理等资料;
(三)询问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和防汛“三个责任人”或组织座谈,必要时要求管理单位作出说明;
(四)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第八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建检查组,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佐证和认定;
(五)及时向管理单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七)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八)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九)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组应留存必要的佐证材料,如复印相关证明档案、文件,拍摄记录问题的照片和视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据问题清单条款予以具体描述和准确认定。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核实认定后,按要求形成问题台账,全部上传至水利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应及时汇总整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在水利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整改情况和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整改状态、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现场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数量,综合量化打分后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按管理权限,水利部可直接或授权流域管理机构、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直接责任单位包括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包括防汛“三个责任人”、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 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情况通报(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情况通报;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的严重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存在造假、隐瞒安全运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安全运行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因雨水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整改措施且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的除外);
(四)上报问题整改情况与实际不符或未按既定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
(五)同一直接责任单位一年内被“约谈”或“情况通报”两次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运行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运行问题分类、检查、认定、责任追究和整改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等重大事故时,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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