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 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水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要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运行管理问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六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包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缺陷。
第七条运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各类运行管理行为。
第八条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一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工程缺陷是指因正常损耗老化、除险加固不及时、维修养护缺失或运行管理不当等造成水利工程实体、设施设备等残破、损坏或失去应有效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构成隐患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缺陷分一般工程缺陷、较重工程缺陷、严重工程缺陷。
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工程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造假、隐瞒运行管理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举报的运行管理问题经调查属实;
(四)无特殊情况,运行管理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领导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被责任追究三家次(含)及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运行管理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水利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水管单位对照“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