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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23-12-21 10:14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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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落实调度运用责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在遭遇洪水过程、严重及以上旱情或突发事件时实施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建议。

第四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对发生较重汛情、严重及以上旱情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及全国七大江河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支流的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闸、泵站等,实施在线监控;

(二)开展全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其中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指导本流域片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在线监控;

(二)按水利部部署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四)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情况;

(五)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在线监控;

(二)组织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整改要求进行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度权限对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进行决策、下达调度指令。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接受有管理权或调度权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及材料报送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事项与程序

第十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水工程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的制定(修订)、批复、备案情况;

(二)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三)水工程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执行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水工程调度相关信息发布报送情况;

(五)调度信息记录情况;

(六)其他涉及水工程调度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

“线上”方式是指监督检查单位根据雨水情实况和预测,对照相关方案、指令等要求,通过实时水雨情系统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督检查。

“线下”方式是指监督检查单位根据线上监控情况、降雨洪水过程和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派检查组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水利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二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范围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问题分类与整改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采取赋分制。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违规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

监督检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认定。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由监督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与被检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交换意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确认单见附件1

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或3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如对相关问题认定存在争议或判断不准时,应及时与相关水旱灾害防御部门沟通确认。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须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问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单位和调度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为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领导责任单位为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调度责任单位为调度指令下达部门(单位)。

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书面检查;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认定问题等级、从重实施问责: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诿、阻碍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三)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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