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15〕1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产权登记是规范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产权登记证也是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扎实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二)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数据分析及建议形成报告报送厅财务处。
(三)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于2015年11月18日前报送厅财务处。
联系人:闫雅琼 联系电话:21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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