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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农业大棚项目,对于大棚下方耕种区未进行平整的区域,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能够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是否还依旧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
答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农业大棚项目不属于上述第十一条法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时,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表植被,除符合第十一条免征情形的都需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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