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重点实验室是广西水利科学研究院下属的科研单位,主要从事新型水工程材料的研发、水工程结构与加固维护技术研究、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在水科院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人、财、物统一的管理机制。
(1)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水科院相关部门。在职称评定工作中,重点实验室组织上报材料,提交水科院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评审。
(2)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纳入水科院财务部,按照水科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工作归口水科院信息质量中心(总工办)。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专家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在广西水科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和实验室日常工作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岗位聘任制。应聘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会同水科院领导班子根据实验室的岗位情况进行聘任,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副主任1名。各学术方向设1~2名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 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检查各课题年终总结和已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接受院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
第九条 实验室建立统计报表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需将重点实验室署名为第一单位。
第十一条 院每年拨给重点实验室专项运行经费,用于仪器的维护、维修保养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费用。在符合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实验室的仪器运行经费和日常管理费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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