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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防城港市水利局对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4-11-30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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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建水利工程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事故隐患  安全管理

【要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警示同类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8日-17日,防城港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改和全市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7月11日检查发现防城港市东兴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单位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放水塔施工未规范架设安全防护网和临时施工人行道便桥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护措施等问题,防城港市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认定,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防城港市东兴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实存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放水塔施工未规范架设安全防护网和临时施工人行道便桥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水利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鉴于该公司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端正并能立行立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给予9万元人民币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对在建水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生产经营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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