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水行政执法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自治区水利厅决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与河道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广西木棉麓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技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凤亭河水库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那板水库管理中心等10个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自治区水利厅委托执法范围内行使部分水行政执法职权。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通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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