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要求,根据工作职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有关政策文件,我厅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布。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负责指导广西重要江河湖库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广西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三、负责指导广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强化落实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四、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拟订广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指导广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我厅举报我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事项。举报材料应载明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举报请求、事实、理由等。
1.信息网络。举报人可通过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专项投诉进行举报。
2.书信。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材料邮寄至南宁市建政路12号,收件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处,联系电话:0771-2185078。
3. 走访。举报人可携带有关举报材料至南宁市建政路12号水利厅办公大楼23楼。
我厅将对举报事项进行筛选,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转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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