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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以奖代补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2-09-15 10: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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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两手发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关于实施以奖代补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人:李四高

联系电话:0771-2185391

电子邮箱:gxstbcc@163.com

附件:关于实施以奖代补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关于实施以奖代补加快推进水土保持

工程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现就实施以奖代补加快推进我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动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推动以奖代补在健全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升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地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积极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二、奖补原则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动

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特点,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和措施类型,明确以奖代补政策,相对连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已开展过试点的百色市要总结好试点工作经验,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其他市在2023年可先行试点实施一到两个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积累经验。全区要逐年推动扩大以奖代补实施面。

(二)自愿申报、自主建设

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全程公示、公开透明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简化程序、加强指导

各地要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

三、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四、奖补内容

(一)资金来源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以以奖代补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优先安排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奖补对象

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措施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结合广西常用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工程措施:梯田工程及其配套的生产道路、截排水沟、沉沙池、小型引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河沟道护岸、拦沙坝、崩岗治理等工程。

2.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新种经果林、种草等林草措施(包括整地措施)。

3.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以及其他符合规范规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新建、扩建、维修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拦砂坝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毁坏原有林地改种经果林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公示之前完成的措施;获得其他财政奖补的措施。

(四)奖补标准

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实行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措施概算金额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措施概算金额的50%。主要措施具体奖补标准见下表。

水土保持工程奖补标准表

建设主体

措施类型

梯田

工程

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护岸

工程

崩岗

治理

林草

措施

封禁

治理

生态清洁小流域措施

农民合作社

≤50

≤50

≤70

≤70

≤50

/

≤70

家庭农场

≤50

≤50

≤70

≤70

≤50

/

≤70

村组集体

≤50

≤50

≤70

≤70

≤50

≤70

≤70

专业大户

≤50

≤50

≤70

≤70

≤50

/

≤70

农户

≤50

≤50

≤70

≤70

≤50

/

≤70

其他企业、社

会组织

≤40

≤40

≤50

≤50

≤50

/

≤50

注意:1.封禁治理由村规民约约束,只能由项目区村组集体申报并组织实施。

2.生态清洁小流域措施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处理、湿地恢复、缓冲过滤带建设等措施,但不包括本表中已罗列的前6类水土保持措施。

(五)奖补方式

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水利部门申报奖补资金,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资金下达到县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五、奖补程序

(一)确定项目建设区域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治理迫切性、农林产业发展规划、乡镇政府及当地群众意愿等因素提出项目区建议,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年度以奖代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区域。项目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建设,也可以单个行政村等集中片区为单元进行建设,一个项目区为一个独立的水土保持项目。经确定的项目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市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报备,未报备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二)发布公告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建设区域,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时限、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等媒体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屯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自主申报

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内容、申请奖补资金规模、建设承诺等内容,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审核公示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或竞争比选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可由单个或多个建设主体承担建设。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对建设主体申报的治理措施采集现状信息并逐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勾绘成图,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市、县在组织申报和审查审批时要注意把关,按照单个项目中各项措施概算金额经确定的奖补标准折算后,奖补资金最大不得超过400万元。实施方案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才能纳入奖补范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六)自主建设

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工程验收

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协议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通过验收,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符合建设标准的才能通过验收。验收过程中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抽检或措施面积、长度量测等发生的验收费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八)兑付资金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奖补资金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水利局转报自治区水利厅,优先纳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按需拨付建设主体的奖补资金下达项目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补助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中央或自治区补助资金下达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验收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进以奖代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宣传,简化以奖代补项目招投标、财政评审、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程序,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机制

各项目县在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前,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同意或印发,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加强监督指导

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两手发力”的工作要求,积极协助有需要的建设主体争取金融信贷资金,保障工程按质按量完成建设。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激励机制

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对以奖代补工作成效明显或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在安排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五)强化资金监管

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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