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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切口立法推动水文事业发展大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修订出台

2024-04-23 11:29     来源:自治区水文中心 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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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已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共36条,填补了3个立法空白,将水文预警、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和水文资料、加强水文文化宣传和水文科学知识普及列入法规;同时,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划清与相关部门在水功能区上的职能界限,通过“小切口”的修订,成功推动水文事业发展“大变化”。

  回应时代新要求

  广西水文具备良好的法规政策基础,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出台,作为全国较早的行业地方性法规, 《条例》为加快广西水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条例》实施十七年来,未能与时俱进地体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水文预报预警高质量发展要求、未能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切实加强百年水文站保护和水文文化宣传等方面不足日益凸显,法规的滞后影响了水文高质量发展。为此,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水文的具体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水文在各级领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依法治水、科学治水战略目标,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从2022年底开始即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修订方案、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加强沟通争取,用最快速度、最优路径、最好质量推进《条例》修订。

  凸显三大新亮点

  《条例》通过“打包修改”的“小切口”方式,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实现精细化、精准化立法。

  一是将预警工作通过立法确认。自2015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水文机构的水文预警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创新的“预测—预警—预报”水情工作模式先进经验在水利部《水利简报(2021年第1期)》上刊发。实践证明,预警已经成为社会和公众有效防汛抗旱救灾、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关键手段之一,水文预警工作机制已经成熟,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将“预警”列入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志着广西水文预警工作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并加以提升和拓展。

  二是水文文化保护和利用首次立法。修订后的《条例》新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及其水文资料的保护与利用,加强水文文化宣传和水文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水情教育,加强水文化载体建设。” 广西近代水文事业始于1897年,建站100年以上的水文站有龙州、梧州、南宁、桂林等4处,建站80-100年的还有武宣、都安、百色等10处,积累了80年以上的水文长系列观测资料,见证了我区水文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水文基础资料支撑。2023年7月,南宁、桂林水文站获水利部认定为全国第一批百年水文站。水文是研究自然界水的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是国家水情教育的重要内容。百年水文站见证了水文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作用和意义,是水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及其形成的历史系列水文资料的保护,加强水文文化宣传和水文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在地方条例中进行规定很有必要,在全国更是首创之举。

  三是水文机构职责更加明确和统一。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水文机构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质状况和纳污能力进行动态监测、评价的职责,与2019年机构改革后水文机构的“三定方案”相统一,破解了部门间职责争议难题,进一步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为广西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铺平道路。

  推动水文新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是广西水文法治进程中一项重要成果,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遵循,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是全面提升防范化解水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水文化的细化和补充,体现了与时俱进,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对于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导向引领与保障支撑作用,全面推动广西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也将有助于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一系列涉水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文普法工作体系,扩大涉水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认同度,增强依法保护爱护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依法保存使用水文资料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进而调动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水文事业发展,营造全社会知法、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依法治理水文行业、推动水文高质量发展筑基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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